1998年12月訂定 2010年12月18日修訂
1. 本會定名為鹽埕校友會。
2. 本會會員包括:曾就讀或就職任教於高雄第二詢常高等小學校、堀江詢常高等小學校、堀江國民學校、鹽埕示範國民學校、鹽埕國民小學之人員。
3. 本會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二名(男女各一) ,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、顧問各若干名,常務監事、秘書長、執行長各一名,財務長一名。
4. 會長、副會長由全體出席年會會員選出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5. 秘書長、執行長、財務長、常務理監事、理監事、顧問由會長聘任,均為無給職。
6. 本會於每年年底前召開年會;年會前召開理監事會議,商討會務。
7. 本會會員登記入會,會費由理監事會議決定,永久服務。
8. 本會理監事一任請認捐兩千元以上,常務理監事顧問一任請認捐五千元以上,副會長一任請認捐一萬元以上,會長一任請認捐二萬元以上,並歡迎會員隨時自由捐款,以利會務發展。
9. 會計年度定為本次年會前至上次年會後,於每年年會由財務長做財務報告。
10. 本章程之修定需經年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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