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依據:
一、高雄市政府94年4月26日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辦理。
二、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總統 (90) 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40 號令「志願服務法」辦理。
三、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青肆字第0940400055號令「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94年度推動青年志工計畫--鼓勵民間團體推動青年參與志願服務補助要點」辦理。
一、培養學生服務他人、關懷社會的志向與情操,建立服務樂群的觀念。
二、鼓勵學生參與志工服務,透過行為實踐的方式,增加學生
生活體驗與落實生活及品德教育。
三、藉由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,使青少年體認服務的真諦,增加學生對社會的參與感和使命感。
參、服務原則:
一、量力而為原則
衡量學生的負擔能力、學生學習的時間、機構的需求及學生安全,作為服務方案設計的準則。
二、學以致用原則
學生因能力、興趣與專業不同,在服務的提供方面,儘量採學以致用原則,讓學生可以發揮所長。
三、自我成長原則
在服務的過程中使學生得到新奇感與成就感,以激發學生服務學習的熱誠。
四、需求導向原則
要瞭解受服務者真正的需求何在,並衡酌擁有的資源給予滿足,如果無法滿足受服務者的需求,亦能坦率的告知受服務者,以免有不合實際的期待。
五、社區化原則
服務的地點儘量選擇在學校或學生住家附近,以節省時間,並有助於促使學校與社區相互結合。
六、資源整合原則
學校資源有限,為了推動服務方案,宜調查社區當中是否有其他資源可供使用,例如社會福利機構、家長會等。另外如政府單位有關輔助,如青輔會、社會局等。
肆、參加對象: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(國小限高年級學生)。
伍、服務時機:
一、寒、暑假。
二、社團活動。
三、課餘及午休時間。
四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。
五、其他適當時間。
陸、服務方式:
一、 短期、一日志工:
配合相關服務機構、公益團體之需要,協助短期志工活動。
採團體協議方式由學校自行接洽相關機構、團體開放固定時段、名額給予學生學習服務。
二、 長期志工:有意願長期服務者,可由學校協助學生報名參加志願服務團隊。
柒、服務內容:
一、各校所規劃之校內外勞務、慈善、公益及藝文活動等公共服務。
二、各校鄰近之社區公共服務。
三、經立案之公、私立社會公益團體、慈善機構所舉辦經政府相關機關核備之各項公益性服務活動。
四、本府各局、處所屬社會福利、社會教育機構、醫療院所及私人教學醫院之公共服務。
捌、服務項目:
考量學生的能力、受服務者的需求、服務場所等因素,作為學生選擇服務項目之參考:
一、衛生志工:環境衛生、垃圾分類、反毒宣導等項目。
二、社區志工:社區美化、社區綠化、社區環保、活動等項目。
三、藝文志工:圖書分類、美工佈置、導覽等項目。
四、輔導志工:學生課業與生活輔導等項目。
五、體育志工: 世運會等大型體育活動場務、外賓接待、宣傳品分發、電腦美編等項目。
六、社會福利:關懷獨居老人、住院病人、幼兒照護及其他弱勢團體等項目。
七、導護志工:上放學交通導護等項目。
八、其他:依學校及社區資源所規劃之公共服務項目。
玖、具體作法:
一、研訂計畫
各校應訂定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實施計畫,規劃志工服務教育推廣事宜。
二、教育訓練
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,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,各級學校得依實際需要配合「志願服務法」第九條辦理學生志工基礎訓練課程,並依受服務場所需要及工作性質,實施特殊訓練課程。
結合教學與志工服務,將志工服務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教學。
學校應配合週(朝)會及各項集會時間,加強志工服務之宣導,俾使全校師生、家長充分瞭解志工服務之意義。
三、推行實務
學生從事志工服務教育學習,學校應事前完成規劃,擬定學習方案(如附件1)。
依學校、社區資源,成立志工服務相關社團,鼓勵學生加入。另配合童軍團日行一善理念,推展服務工作,以奠定志工服務基石。
志工服務應儘量利用社團及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,並安排老師(家長)陪同。
磮 各校應以學校為中心結合相關公益團體,推展學生志工活動,可採認養公園、慈善機構等方式實施。
四、績效評量
可藉由填寫學習評量表(範本如附件2)、撰寫學習心得,辦理成果發表會等方式評估服務學習成果。
拾、一般規定:
一、 各校應廣為宣導,讓學生瞭解5月20日為「台灣志工日」。並於當日辦理學生志工表揚、情境布置、藝文競賽、志工服務、表演等活動,加強學生瞭解志工服務的真諦與價值。
二、 對主動參與學生由學校發予學生志工時數登記冊(如附件3),並於學生畢業時發予志工時數證明,本證明於爾後正式加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得以併入服務時數。
三、學生從事校外醫療、服務機構或公益團體志工服務,應取得家長同意書。
四、各級學校應統計學生志工服務人數、服務項目,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彙製學生志工服務人數及成果統計表(如附件4)報局。
拾壹、經費補助:
一、 各級學校辦理相關志工服務教育學習活動,請於實施日前一個月,向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依「推動青年志工計畫--鼓勵民間團體推動青年參與志願服務補助要點」,備妥相關表格後,申請方案規劃、訓練補助、方案執行及行政管理等相關經費補助。
二、 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。
拾貳、督導與考核:
一、各級學校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推展工作,列入督學室視導重點項目。
二、配合學校評鑑,督考各級學校推動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成效。
拾參、獎勵:
為鼓勵學生投入志工行列,各級學校每學年結束後,評量學生志工服務學習成效發予獎狀或陳報本局建議頒發市長獎狀,標準如下:
一、高、國中:志工時數達1日(8小時)由學校發予獎狀,志工時數達2日(16小時)由本局核發獎狀,志工時數達3日(24小時)由本局建議頒發市長獎狀。
二、國小:志工時數達4小時由學校發予獎狀,志工時數達8小時由本局核發獎狀,志工時數達12小時由本局建議頒發市長獎狀。
附件1
(全 銜) 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方案
項目:
一、緣起:
二、單元內容:
三、目標:
(一)認知方面:
(二)技能方面:
(三)情意方面:
四、活動策略:(請承辦學校設計後自行填寫)
五、服務內容:
六、起訖時間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
七、服務地點:
八、服務時數:
九、工作進度:
十、工作分配:
十一、經費預估:
十二、預期成效:
附件2
學 生 志 工 自 我 評 量 表(範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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